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1)由当事人提供;
(2)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3)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
(4)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
(5)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相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6)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7)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8)其他合理途径。
通过上述途径提供的域外法律资料以及专家意见,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