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受理国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范围(不含知产类、海事海商和涉外、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广东省行政辖区的,诉讼标的额在5亿元以上(含本数)至50亿元(不含本数)之间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行政辖区的,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本数)至50亿元(不含本数)之间的案件;
3.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和期货纠纷案件;
4.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民商事案件;
5.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能相关的民商事案件;
6.中院正在审理的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劳动争议、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依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指定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类别、相关破产申请未裁定受理或破产案件已裁定终结的除外);
7.中院执行案件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8.对中院生效判决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9.公益诉讼案件。
深圳基层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范围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广东省行政辖区的,诉讼标的额在5亿元以下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行政辖区的,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案件;
3.涉环境资源的民事(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一审案件,以及因上述案件所产生的应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案件,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4.按照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指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5.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