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以上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果股东知情权被侵犯,或者卷入知情权纠纷,可及时联系律师,获取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