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是多少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如下:

1.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2.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四类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包括:

(1)涉担保物权纠纷案件(限主合同为商事、金融业务的纠纷),

(2)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3)涉公司、合伙企业纠纷案件,

(4)证券、期货、信托、保险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纠纷案件。

其中,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人民法院辖区的上述四类案件,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增城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四类案件。

其他不属于集中管辖范围的诉讼标的额4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由广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深圳市两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如下:

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4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2.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四)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珠海市辖区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五)除广州、深圳、珠海市以外,其他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4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广州海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涉港澳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相关管辖标准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集中管辖法院及管辖区域范围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更新 10 11 月,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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