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案件的认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涉港澳商事案件
涉港澳商事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商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诉讼标的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事案件。
涉外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